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行為人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間,駕駛非汽車類機動車的,處一千元罰款;駕駛汽車類機動車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
(三)駕駛非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一千元罰款;駕駛機動車有上述行為的,處二千元罰款。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一百的,處一千元罰款;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處二千元罰款。
(五)運輸劇毒化學品超過規定時速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處二百元罰款;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處二千元罰款。
(六)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
(七)非機動車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處一千元罰款;機動車有上述行為的,處二千元罰款。
(八)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
(九)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處二千元罰款。
(十)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收繳車輛,強制報廢,對非汽車類機動車駕駛人處一千元罰款,對駕駛汽車駕駛人處一千五百元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六十五條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兩年內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構成犯罪的,終生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第六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所屬的駕駛人,在一年內因交通安全違法被記分累計平均分超過規定分值,或者六個月內在兩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通報,并責成該單位組織駕駛人進行安全學習。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或者經查實的公民舉報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認駕駛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九條 對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行政處罰文書郵寄送達被處罰人。經采取郵寄送達方式仍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第七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有關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條件、程序作出審批決定或者發放牌證、許可證的;
(二)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
(三)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
(四)接到具有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報告后,故意隱瞞不報、拖延報告的,或者不及時處置的,或者因處置不力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五)利用職權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六)其他不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和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執法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發現處罰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依法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罰款處罰,可以實行異地繳納罰款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
廣州市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細則(試…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安全評價檢測檢…
東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開展…
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
廣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技術指…
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2023年修訂】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1年修訂】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1修訂】
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
廣州市安全生產條例
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廣東省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