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一)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或者變更車道時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的;
(二)遇前方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依次等候,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的;
(三)違反規定掉頭,或者超車的;
(四)逆向行駛,或者下陡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的;
(五)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或者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
(六)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
(七)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的;
(八)在同車道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九)不按規定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十)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
(十一)駕駛人或者乘坐人員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十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十三)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十四)使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五)駕駛證丟失、損毀、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間以及記分達到十二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十六)交通事故發生后,不服從交警指揮,造成交通阻塞的;
(十七)違反規定運載危險物品的;
(十八)不將故障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十九)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作業時未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二十)連續駕駛超過四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二十分鐘的;
(二十一)實習期內違反規定駕駛機動車,或者未在機動車前后粘貼、懸掛實習標志的;
(二十二)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志的;
(二十三)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二十四)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號牌的;
(二十五)其他機動車噴涂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專用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的;
(二十六)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或者過度疲勞的;
(二十七) 在機動車上安裝影響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正常使用的裝置,或者在機動車號牌上噴涂、粘貼影響交通技術監控信息接收材料的;
(二十八)拖拉機載人的;
(二十九)摩托車駕駛人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或者乘坐人員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的;
(三十)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三十一)在高速公路發生故障,不按規定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或者設置警告標志的;
(三十二)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事故車的;
(三十三)在正常情況下以低于規定最低時速在高速公路行駛,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駛超過限定時速但未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三十四)在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不按規定在高速公路行駛的;
(三十五)載貨汽車車廂在高速公路載人的;
(三十六)在高速公路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道內停車的;
(三十七)在高速公路試車、學習駕駛,或者上下乘客的;
(三十八)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駛,或者騎、軋高速公路車行道分界線,或者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上停車的;
(三十九)通過高速公路施工作業路段,不減速行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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