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 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暫扣二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三百元罰款;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
(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五百元罰款;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
第六十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對機動車駕駛人按下列標準罰款:
(一)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處五百元罰款;
(二)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未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處一千元罰款;
(三)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五十未超過百分之一百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
(四)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一百的,處二千元罰款;
(五)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一千元罰款。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前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罰款。
第六十一條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對機動車駕駛人按下列標準罰款:
(一)超過核定載質量未超過百分之三十的,處二百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超過百分之一百的,處一千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處二千元罰款;
(四)違反規定載客三人以下的,處五百元罰款;
(五)違反規定載客超過三人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前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罰款。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繳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扣留機動車,并對行為人按下列規定罰款: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
(二)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
(三)偽造、變造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處二千元罰款。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六十三條 非法安裝警報器或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處一千元罰款。
?
廣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
廣州市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細則(試…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安全評價檢測檢…
東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開展…
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
廣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技術指…
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2023年修訂】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1年修訂】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1修訂】
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
廣州市安全生產條例
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廣東省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