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時編制工傷保險基金的預、決算草案,編報會計、統計報表;
(五)向企業和被保險人提供有關工傷保險的咨詢、查詢服務;
(六)組織推動對工傷職工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五條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工傷保險政策、法規的執行和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工傷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和監督。
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工傷保險基金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并對其內部審計工作予以指導和監督,依法處理其違法行為。
第八章 責任與處罰
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在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時,企業必須依照本規定對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企業實行租賃、兼并、轉讓、分立時,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建設工程有若干企業承包或者企業實行內、外部經營承包時,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的勞動關系所在企業承擔。
職工被借調、聘用或者勞務輸出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聘用或者勞務輸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四十八條 企業必須落實工傷醫療搶救措施,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并做好工傷預防、病傷職工管理和傷殘鑒定申報工作。
第四十九條 企業必須如實申報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及時報告工傷和職業病情況,不得瞞報、虛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了解工傷保險情況時,企業應當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五十條 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勞動關系終止、解除前或者轉換工作單位前,應當進行職業性康復檢查。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原工作單位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工作;在新單位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新單位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工作。
第五十一條 職工應當接受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服從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指導,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五十二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如實反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經過、現場證人和本人工資收入、家庭成員等情況。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調查了解工傷情況時,有關職工、當事人或者親屬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情況。
第五十三條 工傷職工經過勞動鑒定確認完全恢復或者部分恢復勞動能力可以工作的,應當服從企業的安排。
第五十四條 企業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或不按規定及時為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應當賠償由此給工傷職工造成的損失。
第五十五條 企業不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工傷撫恤金和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2025年修訂】
關于加強特種作業培訓考試監管工作的…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專家評價考核管理辦法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專家管理辦法
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北京市消防條例【2025年修訂】
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
北京市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標準化手冊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2011修訂)
北京市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
北京市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規范(試…
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北京市消防條例(2011修訂)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
北京市高空懸吊作業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