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企業以上年度本企業被保險人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行業差別費率確定的標準,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企業上一年度工傷事故發生頻率和工傷保險費用支出情況,適當調整企業下一年度工傷保險費率,實行浮動費率。
企業工傷保險費率的調整幅度為本行業標準費率的上下三檔,每年只能調整一檔,處于費率表最低檔和最高檔時不再調整。
企業發生工傷和職業病及使用工傷保險基金超過控制指標的,應當在行業標準費率的基礎上提高費率;低于控制指標的,應當降低費率。
實行浮動費率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在勞動保險費項下列支。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由市、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企業的開戶銀行代為扣繳。
第三十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全部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工傷保險基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或擠占,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第三十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收入構成:
(一)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滯納金;
(三)利息;
(四)各種捐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下列項目支出:
(一)達到致殘等級人員的醫療費;
(二)定期傷殘撫恤金;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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