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確保施工過程中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及國家財產不受損失,杜絕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全公司生產區域的動土作業。
3.職責
安全部負責設備維修、建(構)物加固技改、擴建項目《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4.工作程序
4.1 申請單位到安全部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4.2 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4.3 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交公司總圖及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審核,由安全部審批。
4.4 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
4.5 動土申請單位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留存一份后,其余分別送安全部、施工單位各一份。
4.6動土作業工作要求
4.6.1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平或平整場地的作業,稱為動土作業。
4.6.2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
4.6.3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4.6.4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6.5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水泥發散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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