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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力工作人員安全操作規程

  
評論: 更新日期:2025年08月18日

本規程是參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對保證電業工作人員的人身和設備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結合

XX 熱力公司的現場設備操作和設備安全管理等,為了使規程

更能適應當前生產的具體條件,凡從事熱力和機械工作的人員

都必須遵守本規程,并據以修訂現場規程。企業各級領導人員

必須督促檢查并帶頭貫徹執行,確保安全生產。本規程如有不

符合現場實際情況的地方,可在不降低安全水平的條件下,

制訂相應的規定,報主管局批準后執行。

第1 條:各級領導人員都不準發出違反本規程的命令。工

作人員接到違反本規程的命令,應拒絕執行。任何工作人員除

自己嚴格執行本規程外,還應督促周圍的人員遵守本規程。如

發現有違反本規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者,應立即制

止。

第2 條:生產廠房內外工作場所的井、坑、孔、洞或溝

道,必須覆以與地面齊平的堅固的蓋板。在檢修工作中如需將

蓋板取下,必須設臨時圍欄。臨時打的孔、洞,施工結束后,

必須恢復原狀。

第3 條: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樓梯和平臺,必須裝

設不低于1050 毫米高欄桿和不低于100 毫米高的護板。如在

檢修期間需將欄桿拆除時,必須裝設臨時遮欄,并在檢修結束

時欄桿立即裝回。原有高度1000 毫米的欄桿可不作改動。

第4 條:所有樓梯、平臺、通道、欄桿都應保持完整,

鐵板必須鋪設牢固。鐵板表面應有紋路以防滑跌。

第5 條:門口、通道、樓梯和平臺等處,不準放置雜物,

以免阻礙通行。電纜及管道不應敷設在經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

以免妨礙通行。地板上臨時放有容易使人絆跌的物件(如鋼絲

繩等)時,必須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地面有灰漿泥污,應及

時清除,以防滑跌。

第6 條:生產廠房內外工作場所的常用照明,應該保證

足夠的亮度,在裝有水位計,壓力表,真空表,溫度表,各種

記錄儀表的儀表盤,樓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機器轉動部分和

高溫表面等的狹窄地方的照明,尤須光亮充足。在操作盤、重

要表計(如水位計等)、主要樓梯、通道等地點,還必須設有事

故照明。此外,還應在工作地點備有相當數量的完整手電筒,

以便必要時使用。

第7 條:禁止在工作場所存儲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

油、酒精等。運行中所需小量的潤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壺、油

槍,必須存放在地點的儲藏室內。

第8 條:所有高溫的管道、容器等設備上都應有保溫,

保溫層應保證完整。當室內溫度在25℃時,保溫層表面的溫

度一般不超過50℃。

第9 條:生產廠房內外的電纜,在進入控制室、電纜夾

層、控制柜,開關柜等處的電纜孔洞,必須用防火材料嚴密封

閉。

第10 條:新錄用的工作人員,須經過體格檢查合格。工

作人員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凡患有不適于擔任熱力和機械

生產工作病癥的人員,經醫生鑒定和有關部門批準,應調換做

其他工作。

第11 條:工作人員的工作服不應有可能轉動的機器絞隹

的部分;工作時必須穿著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須扣好;禁止

戴圍巾和穿長衣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龍、化纖或棉、化纖混

紡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燒加重燒傷程度。工作人員

進入生產現場禁止穿拖鞋、涼鞋,女工作人員禁止穿裙子、穿

高跟鞋。辮子、長發必須盤在工作帽內。做接觸高溫物體的工

作時,應戴手套和穿專用防護工作服。

第12 條:機器的轉動部分必須裝有防護罩或其他防護設

備(如柵欄),露出的軸端必須設有護蓋,以防絞卷衣服。禁止

在機器轉動時,從靠背輪上取下防護罩或其他防護設備。

第13 條:在機器完全停止以前,不準進行修理工作。修

理中的機器應做好防止轉動的安全措施。如:切斷電源(電動

機的開關、刀閘或熔絲應拉開,開關操作電源的熔絲也應取

下);切斷風源、水源、氣源;所有有關閘板、閥門等應關閉;

上述地點都掛上警告牌。必要時還應采取可靠的制動措施。檢

修工作負責人在工作前,必須對上述安全措施進行檢查,確認

無誤后,方可開始工作。

第13 條:禁止在運行中清掃、擦拭和潤滑機器的旋轉和

移動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柵欄內。清拭運轉中機器的固定部

分時,不準把抹布纏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轉動部分對工

作人員沒有危險時,方可允許用長嘴油壺或油槍往油盅和軸承

里加油。

第14 條:禁止在欄桿上、管道上、靠背輪上、安全罩上

或運行中設備的軸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

工作時,必須做好安全措施。

第15 條:應盡可能避免靠近和長時間的停留在可能受到

燙傷的地方,例如:汽、水、燃油管道的法蘭盤、閥門,煤粉

系統和鍋爐煙道的人孔及檢查孔和防爆門、安全門、除氧器、

熱交換器、汽鼓的水位計等處。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在這些處所

長時間停留時,應做好安全措施。

設備異常運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設備運行。在

停止運行前除必須的運行維護人員外,其他清掃、油漆等作業

人員以及參觀人員不準接近該設備或在該設備附近逗留。

第16 條: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均應有良好的接地裝

置。使用中不準將接地裝置拆除或對其進行任何工作。

第17 條:任何電氣設備上的標示牌,除原來放置人員外,

其他任何人員不準移動。

第18 條:濕手不準去摸觸電燈開關以及其他電氣設備(安

全電壓的電氣設備除外)。

第19 條:電源開關外殼和電線絕緣有破損不完整或帶電

部分外露時,應立即找電工修好,否則不準使用。

第20 條:發現有人觸電,應立即切斷電源,使觸電人脫

離電源,并進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搶救時必須注意防止高

空墜落。

第21 條:遇有電氣設備著火時,應立即將有關設備的電

源切斷,然后進行救火。對可能帶電的電氣設備以及發電機、

電動機等,應使用干式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1211 滅火

器滅火;對油開關、變壓器(已隔絕電源)可使用干式滅火器、

1211 滅火器等滅火,不能撲滅時再用泡沫式滅火器滅火,不

得已時可用干砂滅火;地面上的絕緣油著火,應用干砂滅火。

撲救可能產生有毒氣體的火災(如電纜著火等)時,撲救人

員應使用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

第22 條:使用工具前應進行檢查,不完整的工具不準使

用。

第23 條:大錘和手錘的錘頭須完整,其表面須光滑微凸,

不得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紋等情形。大錘及手錘的柄須用

整根的硬木制成,不準用大木料避開制作,應裝得十分牢固,

并將頭部用楔栓固定。錘把上不可有油污。不準戴手套或用單

手掄大錘,周圍不準有人靠近。

第24 條:砂輪必須進行定期檢查。砂輪應無裂紋及其他

不良情況。砂輪必須裝有用鋼板制成的防護罩,其強度應保證

當砂輪碎裂時擋住碎塊。防護罩至少要把砂輪的上半部罩住。

禁止使用沒有防護罩的砂輪(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輪

除外)。

使用砂輪研磨時,應戴防護眼鏡或裝設防護玻璃。用砂輪

磨工具時應使火星向下。不準用砂輪的側面研磨。

無齒鋸應符合上述各項規定。使用時操作人員應站在鋸片

的側面,鋸片應緩慢地靠近被鋸物件,不準用力過猛。

第25 條:使用鉆床時,須把鉆眼的物體安設牢固后,才

可開始工作。清除鉆孔內金屬碎屑時,必須先停止鉆頭的轉動。

不準用手直接清除鐵屑。使用鉆床不準戴手套。

第26 條電氣工具和用具應由專人保管,每六個月須由

電氣試驗單位進行定期檢查;使用前必須檢查電線是否完好,

有無接地線;壞的或絕緣不良的不準使用;使用時應按有關規

定接好漏電保護器和接地線;使用中發生故障,須立即找電工

修理。

第27 條:使用電氣工具時,不準提著電氣工具的導線或

轉動部分。在梯子上使用電氣工具,應做好防止感電墜落的安

全措施。在使用電氣工具工作中,因故離開工作場所或暫時停

止工作以及遇到臨時停電時,須立即切斷電源。

第28 條使用行燈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1)行燈電壓不準超過36 伏。在特別潮濕或周圍均屬

金屬導體的地方工作時,如在汽鼓、凝汽器、加熱器、蒸發器、

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屬容器或水箱等內部,行燈的電壓不準超過

12 伏;

(2)行燈電源應由攜帶式或固定式的降壓變壓器供給,

變壓器不準放在汽鼓、燃燒室及凝汽器等的內部;

(3)攜帶式行燈變壓器的高壓側,應帶插頭,低壓側帶

插座,并采用兩種不能互相插入的插頭;

(4)行燈變壓器的外殼須有良好的接地線,高壓側最好

使用三線插頭。

第29 條:電氣工具和用具的電線不準接觸熱體,不要放

在濕地上,并避免載重車輛和重物壓在電線上。

第30 條:在汽、水管道上進行長時間的檢修工作時,檢

修管段應用帶尾巴的堵板和運行中的管段隔斷,或將它們之間

的兩個串聯嚴密不漏的閥門關嚴,兩個串聯閥門之間的疏水門

或放水門應予打開。關閉的閥門和打開的疏水門或放水門應上

鎖并掛警告牌。

第31 條:管道檢修工作前,檢修管段的疏水門必須打開,

以防閥門不嚴密時漏泄的水或蒸汽積聚在檢修的管道內。擰松

管道或閥門的法蘭盤螺絲時,須先把法蘭盤上離身體遠的一半

螺絲松開,再略松近身體一半的螺絲,使存留的汽、水從對面

縫隙排出,以防尚未放盡的汽、水燙傷工作人員。附近如有電

器設備,應加以遮擋以防汽、水噴到上面。如果管道上沒有疏

水門,則須在檢修工作負責人的監護下由熟練技工進行松螺絲

工作。

如果檢修的管段上沒有法蘭盤而需要用氣割或電焊等方法

進行檢修時,應開啟該管段上的疏水門,必要時尚應小心地慢

慢松開疏水門上的格蘭,證實內部確定無壓力或存水后,方可

進行氣割或焊接工作。

第32 條:檢修工作完畢后,檢修工作負責人應會同運行

值班人員檢查工作確已完結,加裝的堵板已經拆除,管道已恢

復常態,工作場所已經清理完畢,所有檢修人員已經離開,然

后才可取下警告牌和鎖鏈。拆除堵板時,必須先把堵板的另一

側積存的汽、水放盡。

第33 條不準在有壓力的管道上進行任何檢修工作。上

打卡子以消除輕微的漏泄,但必須經分場領導批準并取得值長

同意,并由分場領導人熟悉的人員,在工作負責人的指導和監

護下進行。在工作中還要特別注意操作方法的正確性(如螺絲

不要緊得過度,緊度要均勻,注意操作位置,防止汽、水燙傷

等)。

第34 條:在地下維護室內進行工作前,工作負責人必須

檢查室內有無有害氣體,檢查的方法是可用儀器測量,也可使

用繩子吊下專用的礦燈或小動物作試驗,但禁止用燃燒著的火

柴或火繩等投進地下維護室內來檢查,以防止發生爆炸。在有

害氣體的維護室內不準吸煙。

第35 條: 在可能發生有害氣體的地下維護室或溝道內

進行工作的人員,除必須戴防毒面具外,還必須使用安全帶,

安全帶繩子的一端緊握在上面監護人手中。如果監護人必須進

入維護室作救護,應先戴上防毒面具和系上安全帶,并應另有

其他人員在上面作監護。

預防一氧化碳及煤氣中毒,須戴上有氧氣囊的防毒面具。

第36 條在有有害氣體的地下維護室內工作,工作人員

應輪班倒換工作。

地下維護室和溝道內的溫度超過50℃時,不準進入工作。

在40~50℃溫度內工作,也應適當地輪換工作和休息。

第37 條凡在容器、槽箱內進行工作的人員,應根據具

體工作性質,事先學習必須注意的事項(如使用電氣工具應注

意事項,氣體中毒、窒息急救法等),工作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其中一人在外面監護。在可能發生有害氣體的情況下,則工作

人員不得或聽到容器內工作人員的地方,以便隨時進行監護。

監護人不準同時擔任其他工作。

第38 條:凡在離地面2 米及以上的地點進行的工作,都

應視作高處作業,應按照本規定執行。凡能在地面上預先作好

的工作,都必須在地面上作,盡量減少高處作業。在架空線路

桿塔上工作時,除應遵守本章的有關規定外,應遵照《電業安

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的有關規定。

第39 條: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是工作,

高度1.5 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40 條:安全帶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應定期(每隔6

個月)進行靜荷重試驗;試驗荷重為225 公斤,試驗時間為5

分鐘,試驗后檢查是否有變形、破裂等情況,并做好試驗記錄。

不合格的安全帶應及時處理。

第41 條: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

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

上。

第42 條:高處作業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

繩拴在牢固的物件上,不準隨便亂放,以防從高空墜落發生事

故。

第43 條:在進行高處工作時,除有關人員外,不準他人

在工作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點下面應有圍欄或裝設

其他保護裝置,防止落物傷人。

第44 條: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系牢后往

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傷下方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

第45 條:上下層同時進行工作時,中間必須搭設嚴密牢

固的防護隔板、罩棚或其他隔離設施。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第46 條:禁止將腳手架直接搭靠在樓板的木楞上及未經

計算過補加荷重的結構部分上,或將腳手架和腳手板固定在建

筑不十分牢固的結構上(如欄桿、管子等)。

第47 條:腳手板和腳手架相互間應連接牢固。腳手板的

兩頭均應放在橫桿上,固定牢固。腳手板不準在跨度間有接頭。

第48 條:腳手架接近帶電體時,應做好防止觸電的措施。

第49 條:腳手架上禁止亂拉電線。必須安裝臨時照明線

路時,木竹腳手架應加絕緣子,金屬管腳手架應另設木橫擔。

第50 條:安裝金屬管腳手架,禁止使用彎曲、壓扁或者

有裂縫的管子,各個管子的接連部分要完整無損,以防傾倒或

移動。

第51 條:當移動腳手架時,腳手架上所有工作人員必須

下來,上面有人工作的腳手架禁止移動。

第52 條:移動式腳手架已位于工作地點后,應即將活動

部分可靠地綁牢固定,然后將腳手架本身與建筑物綁住。工人

上下應使用固定的梯子。

第53 條:懸吊式腳手架與鄰近的懸吊式腳手架,嚴禁在

中間用跳板跨接使用。

第54 條:用來吊拉吊籃所用的鋼絲繩和大繩,應保護其

不與吊籃的邊緣、房檐等棱角相摩擦。

第55 條:使用吊籃工作時,應使用安全帶,安全帶應拴

在建筑物的可靠處所。

第56 條:梯子的支柱須能承受工作人員攜帶工具攀登時

的總重量。梯子的橫木須嵌在支柱上,不準使用釘子釘成的梯

子。梯階的距離不應大于40 厘米。

第57 條:在梯子上工作時,梯與地面的斜角度為60 度

左右。工作人員必須登在距梯頂不少于1 米的梯蹬上工作。

第58 條:在工作前須把梯子安置穩固,不可使其動搖或

傾斜過度。在水泥或光滑堅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時,須用繩索

將梯子下端與固定物縛住(有條件時可在其下端安置橡膠套或

橡膠布)。

第59 條:靠在管子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須有掛鉤或用

繩索縛住。

第60 條:禁止把梯子架設在木箱等不穩固的支持物上或

容易滑動的物體上使用。

第61 條: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時,應設監護人或設置臨時

圍欄。梯子不準放在門前使用,有必要時,應采取防止門突然

開啟的措施。

第62 條:人在梯子上時,禁止移動梯子。

第63 條:在轉動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時,為了避免機械轉

動部分突然卷住工作人員的衣服,應在梯子與機械轉動部分之

間臨時設置薄板或金屬網防護。

第64 條:在梯子上工作時應使用工具袋;物件應用繩子

傳遞,不準從梯子或梯下互相拋遞。

第65 條:拆除腳手架的各部分應按順序進行,當拆某一

部分時,應不使另一部分或其他的結構部分發生傾斜倒塌現象。

第66 條:拆除腳手架,必須由上而下地分層進行,不準

上下層同時作業,拆下的構件用繩索捆牢,并用起重設備、滑

車或卷揚機吊下,不準向下拋擲。拆除腳手架時不準采取將整

個腳手架推倒,或先拆下層主柱的方法。

第67 條:腳手架的欄桿與樓梯不應先行拆掉,而應與腳

手架的拆除工作同時配合進行。

第68 條:禁止工作人員利用吊鉤來上升或下降。

第69 條:起重物品必須綁牢,吊鉤要掛在物品的重心上,

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禁止使用吊鉤斜著拖吊重物。在吊鉤

已掛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時,禁止起重機移動或作旋轉動作。

第70 條:起重機的荷重在滿負荷時,應盡量避免離地太

高。起吊重物提升的速度要均勻平穩,不宜忽快忽慢、忽上忽

下,以免重物在空中搖晃發生危險。放下時速度不宜太快,防

止吊物到地時碰壞。

第71 條:起重機傳動裝置在運轉中變換方向時,應經過

停止穩定后再開始逆向運轉,禁止直接變更運轉方向。運轉速

度不宜變換過大,加速或減速應逐漸進行。

第72 條:與工作無關人員禁止在起重工作區域內行走或

停留。起重機正大吊物時,任何人不準在吊桿和吊物下停留或

行走。

第73 條:起吊重物不準讓其長期懸在空中。有重物暫時

懸在空中時,嚴禁嚴禁駕駛人員離開駕駛室或做其他工作。

第74 條:重物放到地上應穩妥地放置,防止傾倒或滾動,

必要時應用繩綁住。

第75 條:鋼絲繩上的污垢及干固的潤滑油,應用抹布和

煤油將其清除,不準使用鋼絲刷及其他銳利的工作清除。

第76 條:用管子滾動搬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應由專人負責指揮;

(2)管子能承受重壓,直徑相同。

(3)管子承受重物后兩端各露出約30 厘米,以便調節

轉變。

(4)在重物滾動搬運中,放置管子應在重物移動的前方,

并應有一定距離。禁止用手去拿受壓的管子,以防壓傷手指。

(5)重物上坡時應用木楔墊牢管子,以防管子滾下;下

坡時,必須用繩子拉住重物的重心,防止下滑過快。

第77 條:廠內專用機動車輛(電動車、鏟車、翻斗車等)

的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應由專人駕駛和保養,駕駛人員經考試合格,發駕駛

許可證,方可駕駛。

2、開車前應檢查煞車、喇叭、方向機構是否正常,鏟車

還應檢查升降架、傾斜機構、鏟架動作應正常。

3、不準超載。裝運物件應用繩子扎牢或用木塊墊穩,乘

車人員應拉牢把手,身體不準越出車子兩側,無關人員不準搭

車。車未停妥,禁止上下車。翻斗車、鏟車不準載人。

4、車輛行駛時,他人不準和駕駛員閑談。起動車輛應先

鳴喇叭。遇到路面狹窄、不平和重車時,車速每小時不準超過

5 公里,空車時不準超過10 公里。在十字路口交叉轉彎時應

減速鳴號靠右行,并做好手勢或預報信號,要注意保持車距,

做好煞車準備。停車離開時應切斷電源或取下手柄。

5、電瓶車充電時應距離明火處5 米,并加強通風。

6、鏟車運輸時,鏟架應放低行駛。工作完畢鏟架應收起

綁好。

第78 條:挖掘石方應該自上而下施工。在挖掘前應將斜

坡上的浮石或在斜坡上工作時發現的松動浮石或單塊大石頭,

全部清除。嚴禁采用挖空底腳的方法挖掘土石,防止坍塌事故。

第79 條:在接近地下電纜、管道及埋設物的地方施工時,

不準使用鐵鎬、鐵撬棍或鐵楔子等工具進行挖土,也不準使用

機械挖土。

第80 條:在挖掘地區內發現有事先未預料到的地下設備

或其他不可辨別的東西時,應立即停止工作,并報告上級領導

處理,嚴禁隨意敲擊或玩弄。

第81 條:在交通擁擠地點、廣場或施工區域進行挖掘溝

道、井坑、基坑工作,應在其周圍設置圍欄或警告標志,夜間

設紅燈示警。

第82 條:當發現土壤有可能坍塌或滑動裂縫時,所有在

下面工作的人員必須離開工作面,然后組織工人將滑動部分先

挖去,或采取防護措施再進行工作。在雨季和化凍期間,更應

該注意土方坍落。

第83 條:在鐵塔、電桿、地下埋設物及鐵道附近進行挖

土時,必須在其周圍加固后,方準進行工作。

第84 條:禁止一切人員在基坑內休息,防止土方坍落傷

人。

第85 條: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員間應保持適當的

間隔距離,以防所用工具脫落傷人。

第86 條:每班開始工作前,應詳細檢查挖土的邊坡是否

有松動、斷裂、虛軟和懸土層等現象,如有上列現象,應立即

設法防止土坡坍落。

第87 條:當挖土機械正在工作或行走時,應遵守下列規

定:

1、禁止在舉重臂或吊斗下面有人逗留或通過;

2、禁止工作人員上下挖土機和挖斗內載重或傳遞東西;

3、禁止進行各種輔助工作和在回轉半徑內平整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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