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貯存危險化學品建筑采暖的熱煤溫度不應過高,熱水采暖不應超過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機械采暖。
22、通排風管、采暖管道和設備的保溫材料,必須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
23、庫房溫度、濕度適宜,符合所貯存危險化學品的性能要求。
24、根據危險品特性和倉庫條件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滅火藥劑。
25、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物內應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26、貯存可用水滅火的危險化學品的建筑物內,,應安裝滅火噴淋系統,其噴淋強度和供水時間應符合國家標準。
27、危險化學品貯存部門應配備經過專門培訓的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28、危險化學品的貯存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9、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時,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30、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化學品不得露天堆放。
31、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積水的建筑物中貯存。
32、受晶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應貯存在一級建筑物中,其包裝應采取避光措施。
33、爆炸物品不準和其他類物品同貯,,必須單獨隔離限量貯存。
34、壓縮、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貯存。
35、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貯。
36、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貯存。
37、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貯存。
38、具有還原性的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39、有毒物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40、腐蝕性物品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
41、禁止在危險化學品貯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廢棄物品。
42、修補、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3、貯存需浸濕或加穩定劑的物質時,容器封閉形式應能有效地保證內裝液體的百分比,,在貯運期間保持在規定的范圍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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