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劇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劇毒物品,是指少量侵入人身即能致人死亡的物質,包括氰化物、砷化物、汞化物、硒化物、鉈化物、鈹化合物、生物堿以及公安部門規定的其他劇毒物品和劇毒氣體。
第三條 凡在本市生產、儲存、購銷、運輸、使用劇毒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凡在居民住宅區、自然保護區和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以及交通要道、高壓輸電線路、輸油管道等重要設施的規定范圍內,不得建劇毒物品的工廠、倉庫。凡已建成的,要限期調整或搬遷。
第五條 凡接觸劇毒物品的人員,必須懂得劇毒物品的性能和保證安全的知識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各有關單位要根據需要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監督員。
第六條 公安機關是劇毒物品安全管理的監督機關,負責實施安全監督和工作檢查。主管劇毒物品生產以及勞動、衛生、環境保護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 產
第七條 本市劇毒物品的生產,由廣州市計劃委員會(下簡稱市計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實行統籌計劃,統一布局,歸口管理。不得擅自生產。
第八條 新建生產劇毒物品工廠,須經所在區、縣人民政府主管生產劇毒物品的部門會同規劃、勞動、衛生、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計委批準,并憑批文和設計圖紙,向所在區(縣)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經上述審批部門聯合檢查驗收合格,由工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方能投入生產。
改建、擴建劇毒物品生產工廠,須報市計委批準并經所在區(縣)公安機關、勞動、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經上述部門檢查驗收合格方能投產。
第九條 生產劇毒物品的廠房,必須按劇毒物品的種類和性能,相應設置防毒、防爆、防火、防盜、防塵、防潮和通風排氣、降溫以及救護等安全措施。生產過程中的廢液、廢氣、廢渣、粉塵等污染物的排放標準及其處理,應嚴格遵守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
第十條 劇毒物品產品的包裝,應經嚴格檢驗,保證質量。產品包裝不合格的,不準出廠。
第十一條 生產單位如發生中毒、原料丟失等事故時,應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立即向主管部門和衛生部門以及所在區(縣)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章 儲 存
第十二條 凡儲存劇毒物品(經公安部門批準臨時存放的除外)必須修建或設置專用的庫、室、柜,并將結構圖紙等有關資料,報經區(縣)以上主管部門和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審查同意,送區(縣)公安機關核準,領取《劇毒物品儲存許可證》后方能使用。
第十三條 儲存劇毒物品的庫、室、柜,應根據毒品的性質、數量、危險程度與周圍人員及生活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對不符合安全規定距離的庫、室、柜,應限期調整或停止使用。
第十四條 劇毒物品的儲存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劇毒物品進、出倉庫應經嚴格查核、登記,做到數目清楚,帳、物相符。
(二)儲存不得超過設計容量,堆垛要符合安全規定,通道要保持清潔、暢通。對撒留在地面和墊倉板上的劇毒物品,應及時清理。
(三)對性質相互抵觸,易燃、易爆、易變質、易產生毒性外泄或事故處理方法不同的劇毒物品,必須分室、分堆隔離,不得混同存放。對易發生事故的劇毒物品要勤檢查,發現事故苗頭應及時采取措施。
(四)要加強劇毒物品儲存區域的安全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嚴禁煙火。
(五)失竊劇毒物品應立即向本單位的保衛部門及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報告。
(六)對需作銷毀處理的劇毒物品應及時造冊登記,作出處理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向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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