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是危險物品,為確保運輸安全,運輸過程一定要遵循下列規定:
1.運輸煙花爆竹時,采購單位必須持《煙花爆竹購買證》及《訂貨合同》,向當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申領《煙花爆竹運輸證》后,方準運輸。
運輸煙花爆竹的單位,不得使用供貨或發貨地公安機關代辦的《煙花爆竹運輸證》。
采購單位應向具有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運輸單位辦理托運手續,方準運輸。
運輸單位在貨物到達后,應在《煙花爆竹運輸證》上注明貨物到達情況,并將證交回原發證機關注銷。
2.在本縣(市、區)內運輸煙花爆竹的,可免辦《煙花爆竹運輸證》,但須經縣(市、區)公安機關允許,并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
3.運輸煙花爆竹的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危險品運輸規定,要做到專車運輸、專人押運,不得混裝其他貨物一起運輸。運輸車輛不準在人員稠密地區及重要設施附近停留。
4.鐵路、公路貨運部門,對委托運輸煙花爆竹單位的采購、運輸等手續要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本規定的,應予以拒運。
公安交通部門、鐵路公安機關對違反本規定運輸的煙花爆竹應予以扣押。
對違反本規定運輸的單位、個人以及扣押的煙花爆竹由公安交通部門、鐵路公安機關移交被扣押單位所在市、地、州公安治安部門或者省分安廳處理。
5.進出口煙花爆竹運輸,承運單位應憑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和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向出入境口岸所在地市、縣公安機關申領《煙花爆竹運輸證》,方準運輸。
6.嚴禁攜帶煙花爆竹乘坐車、船、飛機。
嚴禁在托運、寄存和郵寄的行李、包裹內夾帶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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