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作業的主要內容。
b. 明確作業的負責人、作業時間及作業安全監護人。
c. 作業過程可能產生的主要危險因素及已經布置的安全措施。
d. 作業的安全環境及行為安全要求。
e. 作業過程發生事故的應急措施。
4.6.3 安監部應對施工安全交底的情況進行監督。
安全交底的內容應記錄完整,保存完好,保存期為3個月。
4.7 夜間作業監護
為保證夜間作業安全,夜間作業監護必須由工區/車間的正式管理人員實施現場監督。
4.7.1 夜間重點審批項目的監護由工區/車間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實施,但對塢期或船期有直接影響的個別熱工工程(含一、二級熱工作業)、一級大件吊裝作業必須由工程主管負責實施,并且必須實施單點作業監護。
4.7.2 夜間允許作業項目的監護由施工隊指派專職安全監護人實施。
4.7.3 夜間安全監護人必須嚴格堅守崗位,認真負責,對作業全過程中施工人員的行為、設備狀態等進行實時監控。
4.7.4 安監部保證每條船舶有一名安全防火員負責對夜間監護人的在崗情況進行監督,重點趕工項目安監部還必須增派一名安全主管負責對夜間作業及夜間監護人的在崗情況進行監督。
4.7.5 夜間安全監護人應佩戴明顯的安全監護人標志。
4.8 夜間作業施工人員交接班期間安全狀態確認
夜間作業施工人員交接班期間安全狀態確認由負責現場監護的工區/車間管理人員負責實施,對交接班的施工隊所在施工區域滿足施工安全狀態情況進行現場確認,符合作業條件后方可允許施工。
4.9 以上對夜間作業控制禁止施工的時間段,在夏季高溫季節公司可根據氣溫情況適當進行調整。
5 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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