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規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夜間作業安全環境管理,防止發生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中遠船務各企業船舶建造夜間作業安全環境管理。
3 定義
本規定所指的夜間是指當日18時至次日7時。
總建造師:指項目建造總負責人,又稱項目經理、總管或項目擔當;
建造師:指項目建造中具體項目的主管人員,又稱項目建造主管或職場長;
作業長:指項目建造中負責區域或單項工程管理工作的工區管理人員;
施工負責人:指項目建造中單個施工隊伍的現場管理人員。
項目組:又稱總管小組。
4 管理內容
船舶建造夜間作業施行申報制度,各企業應結合本規定要求制定和細化本企業的夜間作業申報制度,明確申報流程、權限和作業安全要求。
4.1 船舶建造施工夜間作業實施申報制度,作業前實施必要的安全交底制度,作業過程中實施有效的監控制度。
4.2 對夜間22時以后的作業應加強監控。
4.3 在規定停工的期間內,列明的禁止施工項目、重點審批施工項目和允許作業施工項目,企業應按規定嚴格執行。
4.4 夜間施工項目應在當日17時前完成申報。由工程主管/作業長與施工隊溝通后,確定夜間需要施工的作業項目,并進行充分安全交底,落實夜間施工的安全措施,由工程主管/作業長向項目經理進行夜間作業申報,申報作業的項目應使造船工程部、安監部、工區/車間和施工隊清楚,安全交底的內容應有明確記錄,夜間值班和安全監護人員應清楚夜間施工范圍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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