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加強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對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環境管理,保護員工身心健康,減少環境污染,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船舶建造放射性同位素貯存、使用、防護等安全環境管理。
3作業要求
3.1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必須先取得“射線裝置工作許可證”及放射性污染物排污許可證后方可作業,作業人員須持有“射線裝置工作操作證”方可上崗。
3.2 放射源必須明確專人負責保管,做到經常檢查,并且實行“五雙”制度(雙人管理、雙人收發、雙人運輸、雙人使用、雙鎖);對放射源的品種、數量、射線性質、最高強度、進庫時間、使用日期和時間等都應認真造冊登記,并經常檢查帳物是否相符。
3.3 存放放射性同位素倉庫周圍,必須設置明顯的輻射標志。
3.4 要經常檢查射線是否泄漏,包括放射源包裝(保護裝置)的破損和庫房的泄漏。
3.5 購置、更換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性同位素因特殊情況需進入本企業時,必須事先向安監部申報,并經企業主管領導審批。
3.6 應制定對放射性同位素安全防范措施,確保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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