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夜間22時以后作業項目的控制要求
夜間22時以后的作業按施工的危險性分為三種:禁止施工項目、重點審批施工項目和允許作業項目。
4.5.1 禁止施工項目
以下作業應在夜間22時至次日7時期間停止施工:
a. 機艙、泵房、生活區等一級熱工作業(個別直接影響塢期或船期的涉及一級熱工作業的除外)。
b. 一級大件吊裝作業(個別直接影響塢期或船期的一級大件吊裝作業除外)。
c. 傾斜船臺下水作業。
d. 傾斜試驗、主機動車試驗、重吊試驗。
4.5.2 重點審批作業項目
以下作業在夜間22時至次日7時期間應盡量控制施工作業,必須施工的,應提前進行重點作業審批,審批前需經充分的安全交底、落實好安全措施,由工區/車間派出正式管理人員作為現場安全監護人,由項目組提出申報申請后,經造船工程部和安監部經理(副經理)審批方可施工,具體作業的時間根據安監部經理審批的時間要求執行。包括:
a. 大型物件的吊運作業。
b. 對塢期或船期有直接影響的個別熱工工程(含一、二級熱工作業)。
c. 腳手架搭拆作業。
d. 清油作業。
e. 密閉艙室涂裝作業。
f. 企業安監部針對施工項目認為有必要進行重點審批的施工項目。
4.5.3 允許作業項目
以下作業經充分的安全交底、落實好安全措施,由施工隊派專人作為現場安全監護人,經夜間作業申報后,在夜間22時至次日7時期間可進行施工:
a. 噴砂、敲產、打磨作業。
b. 沖水作業。
c. 清潔艙室作業。
d. 非密閉艙室涂裝作業。
e. 其他未列入禁止和重點審批范圍的作業。
4.6 夜間作業安全交底
4.6.1 夜間作業的安全交底由相應的工程主管負責實施。
4.6.2 夜間作業安全交底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
認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人事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人事負責人崗位職責
財務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材料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團委工作職責
團委安全生產職責
倉庫物資盤點檢查制度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要求
環保管理制度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企業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某印刷廠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物流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進貨查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