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物證、人證材料;
(七)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八)死亡職工生前參加安全教育考試資料;
(九)各種有關證件(死者生前崗位操作資質證、身份證等);
(十)與事故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
(十一)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十二)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十三)醫院搶救資料及死亡證;
(十四)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含賠付協議);
(十五)參加調查組的人員姓名、職務、單位。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有關專業名詞的界定
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職業中毒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8至10級的。
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有輕傷的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者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凡屬國家《職業安全衛生術語》(GB/T15236—94)附錄A關于重傷標準所規定的九項情形之一的,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1至7級的,均作為重傷處理。
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一般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的事故。
急性職業中毒是指生產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內通過人的呼吸道、皮膚或消化道大量進入體內,使人體在短時間內發生病變,導致職工立即中斷工作,并需進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責任事故是指本來可預見、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為的原因沒有采取預防措施,從而造成的事故。
非責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未知領域技術問題引起的傷亡事故。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施行,其解釋權屬礦安全環??啤?/p>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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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