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第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凡職工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要求申報工傷或者視同工傷認定的,礦將承擔舉證責任,組織上報,并明確給出“不同意申報為工傷”或者“不同意申報為視同工傷”的意見: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條組織工傷認定的申報,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一式二份);
(二)受傷職工個人申請報告;
(三)受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四)受傷職工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首次就診原始病歷、出院小結的復印件;
(五)受傷職工所在單位申請報告;
(六)用人單位與受傷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七)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八)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四份);
(九)工傷認定申請人、用人單位及其他聯系方式一覽表;
(十)其它視具體情況需增補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在收到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后,3個工作日內安全環保科將《決定書》送達受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并由收件人簽收。
第二十二條對已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應告知其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程序。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滿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按公司有關規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統籌地區政府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第二十三條政府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達鑒定結論后,用人單位自簽收之日起的7日內,將鑒定結論復印件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備案。
第六章 事故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單位發生輕傷、重傷、死亡事故,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按武鋼集團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管理辦法》規定考核外,礦將追加考核,考核標準參見《大冶鐵礦承包經營責任制考核辦法》。
第七章 事故結案
第二十五條職工因生產安全事故死亡或屬重傷的,安全環保科應填寫《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單位蓋章、負責人簽字,并備齊相關材料,在事故發生的30天內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審批、備案。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同意,報送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六條工傷死亡事故結案后,應歸檔的事故資料如下: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決定書》;
(二)《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及批復;
(三)事故現場調查記錄、示意圖、照片;
(四)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五)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