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現場調查:
1.物證搜集;
2.事故事實材料的搜集;
3.事故發生的有關事實;
4.證人材料搜集;
5.現場影像資料;
6.事故圖。根據了解的事故情況,畫出事故現場示意圖、流程圖、受害者位置圖。
(三)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及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四)技術鑒定。對現場物證、殘痕等進行技術研究分析,進行模擬實驗。
第十五條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進行處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受到處理不放過。
第五章 工傷申報
第十六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安全環保科在自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的15日內,向黃石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工傷認定申報材料。工傷認定結論自簽收之日起的7日內由安全環保科向公司安全環保部報告。
勞動服務公司非全民職工的工傷認定申報,由勞動服務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統一組織。
第十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組織申報工傷認定: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組織申報視同工傷認定: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