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衛生管理,提高食品的安全衛生質量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食品衛生通用規范》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要求。本要求是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在食品安全衛生方面的一般性原則和規定。
第二條 申請出口備案的食品生產、加工、儲存企業(以下簡稱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依照國家和相關進口國(地區)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衛生標準進行生產、加工、儲存、運輸等,并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一)承擔食品安全的主體責任;
(二)建立和實施以危害分析和預防控制措施為核心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并保證體系有效運行;
(三)保留食品鏈的食品安全信息,保持產品的可追溯性;
(四)配備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衛生質量管理人員;
(五)評估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人為故意污染風險及可能的突發問題,建立預防性控制措施,必要時實施食品防護計劃;
(六)建立誠信機制,確保提供的資料和信息真實有效。
第三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并有效運行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并達到如下要求:
(一)分析產品的來源、預期用途、包裝方式、消費方式及產品工藝流程等信息,識別食品本身和生產加工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影響食品安全衛生的關鍵工序,應制定明確的操作規程,保證控制有效、及時糾正偏差、持續改進不足,做好記錄;
(二)建立并有效執行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合格供應商評價程序;
(三)建立并有效執行食品加工衛生控制程序,確保加工用水(冰)、食品接觸表面、加工操作衛生、人員健康衛生、衛生間設施、外來污染物、蟲害防治、有毒有害物質等處于受控狀態,并記錄;
(四)建立并有效執行產品追溯系統,準確記錄并保持食品鏈相關食品安全信息和批次、標識信息,實現產品追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五)建立并有效執行產品召回制度,確保出廠產品在出現安全衛生質量問題時及時發出警示,必要時召回;
(六)建立并有效執行對不合格品的控制制度,包括不合格品的標識、記錄、評價、隔離和處置等內容;
(七)建立并有效執行加工設備、設施的維護程序,保證加工設備、設施滿足生產加工的需要;
(八)建立并有效執行員工培訓計劃并做好培訓記錄,保證不同崗位的人員熟練完成本職工作;
(九)建立管理體系內部審核制度,持續完善改進企業的安全衛生控制體系;
(十)對反映產品安全衛生控制情況的有關記錄,應制定并執行標記、收集、編目、歸檔、存儲、保管和處理等管理規定。所有記錄應真實、準確、規范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四條 列入必須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驗證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范圍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haccp體系及其應用準則》的要求建立和實施haccp體系。
第五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保證其生產和管理人員適合其崗位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進入生產區域應保持良好的個人清潔衛生和操作衛生;進入車間時應更衣、洗手、消毒;工作服、帽和鞋應消毒并保持清潔衛生;
(二)與食品生產相關的人員應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凡出現傷口感染或者患有可能污染食品的皮膚病、消化道疾病或呼吸道疾病者,應立即報告其癥狀或疾病,不得繼續工作;
(三)從事監督、指導、員工培訓的衛生質量管理人員,應熟悉國家和相關進口國(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衛生標準,具備適應其工作相關的資質和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六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廠區環境應避免污染,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業選址應遠離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污染源,其設計和建造應避免形成污垢聚集、接觸有毒材料,廠區內不得兼營、生產、存放有礙食品衛生的其他產品;
(二)生產區域宜與非生產區域隔離,否則應采取有效措施使得生產區域不會受到非生產區域污染和干擾;
(三)建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并符合衛生要求的原料、輔料、成品、化學物品和包裝物料的儲存設施,以及污水處理、廢棄物和垃圾暫存等設施;
(四)主要道路應鋪設適于車輛通行的硬化路面(如混凝土或瀝青路面等),路面平整、無積水、無積塵;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26…
加快培育服務消費新增長點工作方案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規范
關于加強博物館藏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于加強文物博物館單位開放安全管理…
養老機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人民防空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廢止】
生產現場安全通道規定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