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相關工作,我委會同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疾控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處理工作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6年2月6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處理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相關職責和工作流程,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處理有序開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處理工作。
第三條??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是利用流行病學方法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有關因素,查明事故波及范圍、健康危害程度、病因食品和可能的發生原因,提出預防和控制事故的建議,為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提供流行病學依據。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包括病例和風險人群調查、食品衛生學調查和實驗室檢驗。
第四條??食品安全事故現場衛生處理是指為控制、殺滅、消除有害因子,對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現場環境、物品和人員所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
第五條??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處理工作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有序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處理,并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該工作協調相關保障。
第七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處理工作。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做好隊伍建設,開展培訓演練,配備儀器設備,儲備并及時更新相關的應急物資。
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處理工作。
第八條??醫療機構及其他衛生機構應當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處理予以支持與配合。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九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知后,應立即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處理工作。
第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組。調查組應當由至少3名調查人員組成,并指定1名負責人。調查人員應當接受過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處理培訓,調查組負責人應當具有3年以上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經驗。
調查人員與所調查食品安全事故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處理需要,調查組進入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現場、醫療衛生機構、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等相關地點進行調查,根據需要和相關規范采集樣本,開展現場衛生處理,相關單位或人員在提供的材料上蓋章或簽字。
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予以組織協調。
第十二條??調查組到達現場后,因非技術原因不能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處理,或影響調查組做出科學判斷的,應當及時向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請示予以協調解決,并記錄相關情況,至少由包括調查組負責人在內的2名調查人員在相應材料上簽字,妥善保留記錄并存檔。主要情況包括:
(一)因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阻撓無法進入相關單位開展調查;
(二)相關單位或個人拒絕提供有關資料或者不配合調查;
(三)相關單位或個人拒絕在提供的材料上簽字;
(四)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現場已無法開展調查,如生產加工場所、工具設備等已經過處理,無法提供食品生產加工信息等;
(五)相關樣本未保存或已經過處理,無法進行樣本采集;
(六)當事人或病例拒絕采樣;
(七)其他嚴重影響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處理的情況。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相關樣本應當送具有檢驗能力的疾控機構,或按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調查人員應當提供送檢樣本信息和檢驗項目建議。
第十四條??承擔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樣本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檢驗工作規范的規定,及時完成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對送檢樣本的檢驗結果負責,同時妥善保存樣本,并按照規定期限留樣。檢驗報告應加蓋檢驗機構公章,并有檢驗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五條??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過程中,發現相關問題或線索,需要及時處置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向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時提出健康危害警示信息或控制措施建議。
第十六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攜帶病原的食品從業人員提出健康管理建議,對病例的排泄物、受污染的環境、食源性傳染性疾病開展衛生處理,必要時指導相關部門依據職能開展相關的現場衛生處理工作。
第十七條??未經批準同意,參與調查的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處理的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現有技術與資源不能滿足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處理需要時,應當報請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協調與支持。
第十九條??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處理技術措施依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和衛生處理相關技術指南。
第三章 結論和報告
第二十條??根據病例和風險人群調查、食品衛生學調查和實驗室檢驗等結果,調查組應當及時做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結論。對于排除與食品安全因素有關,或不能做出調查結論的,應當說明原因,并由所有調查組成員簽字。
必要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對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結論進行研判,專家組應當由至少3名具有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經驗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第二十一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在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結束后,按要求向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有異議的,應當及時通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補充調查,或組織專家組對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結論進行研判。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將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尚未明確構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公共衛生事件,涉及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監測報告、疫情防控和衛生應急處置。
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衛生部印發的《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規范》(衛監督發〔2011〕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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