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4號
???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7月2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長 支樹平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進出口食品安全,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
進出口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水果、食用活動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在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領導下,依法做好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管理,對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實施備案管理,對進口食品實施檢驗,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備案管理,對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實施備案管理,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抽檢,對進出口食品實施分類管理、對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誠信管理。
第五條 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誠實守信,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從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人員(以下簡稱檢驗檢疫人員)應當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盡職盡責。
第二章 食品進口
第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依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對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并根據進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需要進行回顧性審查。
國家質檢總局依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國內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質風險分析結果,結合前款規定的評估和審查結果,確定相應的檢驗檢疫要求。
第八條 進口食品應當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檢驗檢疫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前,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實施檢驗。
首次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進口商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文件,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進行檢驗。
第九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實施注冊制度,注冊工作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執行。
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申請備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按照備案要求提供企業備案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注冊和備案名單應當在總局網站公布。
第十條 進口食品需要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手續的,應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后方可進口。
第十一條 對進口可能存在動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質的高風險食品實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條件及名錄由國家質檢總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條 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持下列材料向海關報關地的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一)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憑證;
(二)相關批準文件;
(三)法律法規、雙邊協定、議定書以及其他規定要求提交的輸出國家(地區)官方檢疫(衛生)證書;
(四)首次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提供進口食品標簽樣張和翻譯件;
(五)首次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應當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許可證明文件;
(六)進口食品應當隨附的其他證書或者證明文件。
報檢時,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將所進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產國(地區)、規格、數/重量、總值、生產日期(批號)及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逐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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