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強煤層氣開發利用管理
(十)加強煤層氣礦業權管理。建立煤層氣、煤炭協調開發機制,統籌煤層氣、煤炭資源勘查開采布局和時序,合理確定煤層氣勘查開采區塊。對煤炭規劃5年內開始建井開采的區域,按照煤層氣開發服務于煤炭開發的原則,采取合作或調整煤層氣礦業權范圍等方式,優先保證煤炭資源開發需要,并有效開發利用煤層氣資源;對煤炭規劃5年后開始建井開采的區域,應堅持“先采氣、后采煤”,做好采氣采煤施工銜接。增設一批煤層氣礦業權,通過招投標等競爭方式,優先配置給有開發實力的煤層氣和煤炭企業。
(十一)建立勘查開發約束機制。新設煤層氣或煤炭探礦權,必須符合礦產資源、煤層氣開發利用等規劃,并對煤層氣、煤炭資源進行綜合勘查、評價和儲量評審備案。研究提高煤層氣最低勘查投入標準,限期提交資源儲量報告。對長期勘查投入不足、勘查結束不及時開發的企業,核減其礦業權面積;對具備開發條件的區塊,限期完成產能建設;對不按合同實施勘查開發的對外合作項目,依法終止合同。
(十二)鼓勵規模化開發利用。統籌規劃建設煤層氣規模化開發區塊輸氣管網等基礎設施,支持大型煤礦區瓦斯輸配系統區域聯網,推進中小煤礦聯合建設瓦斯集輸管網。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煤層氣勘探開發、儲配及輸氣管道建設。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做好煤層氣(煤礦瓦斯)開發利用項目的金融支持服務工作。
(十三)規范煤層氣投資項目管理。煤層氣開發、輸送、利用等建設項目根據投資主體、投資來源和建設規模實行審批、核準或備案制,并在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等文件中予以明確。研究完善煤層氣勘探開發利用管理制度,推動煤層氣產業規范有序發展。
五、推進科技創新
(十四)加快科技研發應用。繼續實施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及有關科技計劃,進一步加大對煤層氣(煤礦瓦斯)基礎理論研究和關鍵技術及裝備研發的支持力度。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制定政策,引導科研機構和企業加大科技投入,持續開展煤礦瓦斯防治和煤層氣勘探開發技術攻關,推進科技成果盡快轉化應用。
(十五)加強創新平臺建設。加強煤層氣開發利用、煤礦瓦斯治理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創新平臺建設,支持煤炭、煤層氣企業建立瓦斯防治和煤層氣勘探開發研究機構,增強自主研發和集成創新能力。鼓勵具有技術、管理優勢的企業和科研院校開展相關技術咨詢和工程服務。鼓勵高等院校和培訓機構加強煤層氣專業技術人才培養。
六、加強組織領導
(十六)強化協調指導。煤礦瓦斯防治部際協調領導小組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各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職盡責、密切配合,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各產煤省(區、市)要健全煤礦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領導小組,明確辦公室依托單位,落實專職人員和專門經費,不斷完善工作機制和管理制度。
(十七)嚴格目標考核。各重點產煤省級人民政府要通過簽訂目標責任書等有效方式,把年度瓦斯事故及死亡人數控制目標、煤層氣(煤礦瓦斯)開發利用目標落實到相關市、縣人民政府和煤炭、煤層氣企業,并嚴格績效考核。有關部門要研究將煤層氣開發利用量不計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指標,提高煤層氣(煤礦瓦斯)利用率,促進節能減排。
(十八)加強督促落實。各有關部門要圍繞煤礦瓦斯防治和煤層氣開發利用重點任務,明確工作責任,抓緊研究出臺配套政策措施。各地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鼓勵和支持政策,指導幫助企業把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各級煤礦瓦斯防治協調領導機構要加強督促檢查,定期通報有關情況,對在煤礦瓦斯防治和煤層氣開發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9月14日
關于廢止《重特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暫…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通知書…
關于推進職業技能證書互通互認的通知
應急管理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關于加快…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通知書…
關于印發《“高效辦成一件事”2026年…
關于公布2025年度應急管理裝備孵化入…
應急管理部關于給予劉名芳等12名同志…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
關于印發《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
十部門公告: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
關于廢止和修改勞動防護用品等領域十…
關于印發《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
國家經貿委關于印發《勞動防護用品配…
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五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