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保護農村公路路產路權,保障農村公路完好暢通,促進我市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農村環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浙江省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按照國家、省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縣道,是指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所轄行政區域內主要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點、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于國道和省道的縣際間、連接國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鄉道,是指不屬于縣道以上的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轄行政區域內鄉(鎮)的公路、鄉(鎮)際間、鄉(鎮)與外部連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聯網功能的鄉(鎮)通往行政村的公路。村道,是指不屬于鄉道以上的鄉(鎮)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間以及行政村與外部連接的公路。
縣道、鄉道、村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命名和編號。
第四條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以縣為主、鄉(鎮)村盡責”的原則,健全、完善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體制,確保農村公路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
第二章 職責與體制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納入日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范疇,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的穩定的養護資金籌措、撥付機制,保障農村公路的正常使用。
第六條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以縣級為主。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責任主體,對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有關規定,并督促所屬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貫徹執行;
(二)負責籌措和落實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并將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三)規定所屬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在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并實行年度工作考核;
(四)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根據應急預案及時處置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事件,保障農村公路暢通。
(五)依法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其它相關工作。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將農村公路納入路網統一管理范疇,按照科學高效的原則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協調、監督、管理、考核機制,逐步實現有路必養的目標。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市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會同轄區內縣(市、區)政府審批縣級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發展規劃,審核、匯總、上報本行政區域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年度預算計劃,監督、檢查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及養護質量,按省有關規定組織審查、批復與驗收有關養護工程,指導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發展規劃,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編制上報農村公路養護年度建議計劃,負責農村公路養護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資金使用、養護市場及養護質量等的監督檢查,開展養護與管理技術培訓,指導并監督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勞動保障、人事、公安、國土資源、農業、林業、建設、水利、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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