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6日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
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規劃、城市管理、工商、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
二、第九條第一款改為第七條,修改為:“住宅(含與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房屋裝修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違法拆改承重梁、柱(含構造柱)和基礎結構;
(二)違法拆除承重墻體或在承重墻體上開挖門洞;
(三)違法在懸挑樓梯的承重墻上挖洞;
(四)在懸挑陽臺拖梁部位的墻體挖洞;
(五)在樓面板上超過設計標準砌墻;
(六)在樓面結構層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
(七)將不具備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八)在房屋頂面上擅自加層建房搭棚;
(九)擅自調整、變動房屋消防、燃氣、電力、城市集中供暖、給排水等設施設備。”
三、第九條第二款改為第八條,修改為:“非住宅房屋裝修涉及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或者超過設計標準加大房屋使用荷載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裝修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四、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房屋裝修工程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且建筑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應當在開工前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房屋裝修工程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應當向規劃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第七條改為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住宅房屋裝修前,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將裝修項目、裝修部位、裝修時間等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告知房屋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備案:
(一)拆改、變動非承重結構;
(二)增砌墻體、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三)開鑿非承重墻體、擴大或者移動門窗尺寸、位置。”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非住宅房屋裝修前,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備案。”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進行房屋裝修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身份證明、房屋產權證明;
(二)房屋裝修設計方案、施工方案或者相關說明。”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有關注意事項書面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及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對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報送備案的材料進行審查;發現可能存在違法裝修情形的,應當實施現場勘查,制止違法裝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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