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有關注意事項書面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及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對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報送備案的材料進行審查;發現可能存在違法裝修情形的,應當實施現場勘查,制止違法裝修行為。
第十二條 非住宅房屋裝修時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與白蟻防治機構簽訂白蟻預防合同。住宅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與白蟻防治機構簽訂白蟻預防合同。
白蟻防治機構應當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區內開展白蟻預防處理活動,提供藥劑、技術及咨詢等服務。
第十三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對房屋的裝修現場進行勘查,制止違法裝修行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裝修施工人員應當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的現場勘查,及時糾正違法裝修行為。
在已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對房屋裝修行為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 因房屋裝修而造成相鄰房屋管道堵塞、滲漏或者結構損壞等影響的,相鄰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權要求裝修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及時疏通、修補、加固,并賠償相應的損失。
第十五條 房屋裝修不得妨礙他人的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在二十一時至次日七時,不得進行影響他人的裝修活動。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的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使用安全狀況進行鑒別和判定。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應當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受理。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責任人發現房屋有險情或者對房屋安全有疑問的,可以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屋產權證或者證明其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租賃合同或者證明與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證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九條 下列房屋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
(二)有危險癥狀的房屋;
(三)擬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
(四)擠土樁施工,距最近樁基一倍半樁身長度范圍內的非樁基礎房屋;開挖深度大于三米的基坑,距基坑邊兩倍基坑深度范圍內的非樁基礎房屋。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出申請;第(三)項由房屋所有人提出申請;第(四)項由建設單位在樁基施工或者基坑開挖前提出申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所列房屋的,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設單位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受理房屋安全鑒定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勘查,并在現場勘查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發出房屋安全鑒定書;有明顯險情的房屋,應當立即安排鑒定;房屋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鑒定完畢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階段性鑒定文件。
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時,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活動。
對結構特殊、環境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聘請專家或者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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