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應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在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認真履行鄉道、村道公路養護與管理職責,籌措落實鄉道、村道公路養護資金,組織好鄉道的日常養護、監督、檢查村民委員會做好村道公路養護的相關工作。明確有領導分管本行政域區內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并落實鄉(鎮)現有相應機構來具體兼管鄉、村道養護與管理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在鄉(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明確一位村委會負責人分管,籌措落實村道養護資金,并制訂含有保護路產路權在內的村規民約,落實農村公路養護人員,建立養護工作的競爭、激勵、監督機制,及時制止占用和損害公路的行為,做好村道管養工作。
第十條縣道養護工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直接負責;鄉道、村道養護管理職責一般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承擔,具體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應認真履行職責,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應納入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檢查監督,對年度計劃執行情況、養護質量進行定期(月、季、年)和不定期檢查、考核、評定,建立檢查考核工作機制;同時應制定相應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制度、公路養護管理考核辦法及考核評分標準、辦事程序、經費下撥辦法等一系列的規章制度,以保證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正常有序,養護經費列支符合規范。
第三章 資金的籌集與使用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都應積極籌措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建立由財政投入、養路費和其它資金共同組成的多渠道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籌措機制。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籌措與使用遵循“多方籌措、統籌安排、分級管理、專款專用、強化監管”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養護資金。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農村公路的養護工程,同時對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給予適當補助。省補養護工程標準為縣道年公里15000元,鄉道年公里8000元,村道年公里1500元,養護工程、日常養護資金不足部分由各縣(市、區)配套。省級資金的使用管理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要對農村公路水毀工程和附屬設施的修復等專項工程給予一定的補助。
第十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籌集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由拖拉機與摩托車養路費、縣級財政專項資金和其他資金組成,實行預決算管理。拖拉機與摩托車養路費應當全部納入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縣級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應當用于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含水毀工程等),并優先保證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戶,并按規定科學合理安排使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籌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時,要綜合考慮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的實際需要及養護工程配套資金、公路水毀及附屬設施修復等經費補助(應列專項經費)的需求。縣道的日常養護資金應根據縣道養護資金測算標準加以落實,縣級財政投入不低于年公里4000元。縣級財政投入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資金標準,不低于鄉道年公里2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具體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由省補資金、縣級財政補助、手拖費、鄉村二級籌集的資金等組成)。經濟較發達的縣(市、區)應加大財政補助力度,現行標準高于上述標準的,仍執行現行標準,不得降低。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積極投入資金和力量用于鄉道、村道的養護管理。鄉級財政對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的投入原則上不低于鄉道年公里1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應按照一事一議、投工投勞等方式進行民主決策,也可采用社會、企業捐資方式籌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在籌資時,要切實維護農民群眾的合法利益。
第十八條鄉道、村道公路日常養護經費的撥付,應與農村公路養護質量掛鉤。實行以獎代補。
第十九條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對養護資金的監管,并自覺接受審計、財政和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款專用。村民委員會也應建立相應的養護資金管理制度,下 撥村級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及村籌集的資金實行帳務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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