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重點工業污染監督,保護和改善生活與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重點工業污染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煤炭、火電、冶金、化工、焦化、建材、制藥等行業的工業污染。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點工業污染監督工作的領導,制定任期內重點工業污染防治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保證資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防治目標的實現和年度計劃的完成。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其行政首長是重點工業污染監督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重點工業污染防治工作各項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定期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重點工業污染防治工作以及任期內的重點工業污染防治工作目標實現情況。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重點工業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重點工業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設區的市、環保治理重點縣(市、區)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公眾對重點工業污染監督工作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排污企業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公開相關信息,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公眾提出的意見,應當研究處理,給予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重點工業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環境的行為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檢舉人、控告人反映的情況,經查證屬實后,有關行政機關和單位應當給予獎勵。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有關規劃,應當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劃和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的要求,組織開發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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