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保障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建筑物、構筑物等活動及對建設工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對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總責,市城鄉管理委員會和市城鄉規劃局協助配合。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安全生產查處過程中發現的違法無證建設工程,由市城鄉管理委員會負責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的,由市城鄉規劃局負責查處。
古交市、清徐縣、陽曲縣、婁煩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日常監管,業務上接受市住建委指導。
市轄六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經濟區、民營區、龍城新區、不銹鋼園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集體土地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違反安全生產行為查處,對集體土地上違法建設進行監管、處罰和拆除。
第四條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監理單位等工程建設主體不履行職責、不落實責任,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處罰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分工明確、分級負責、綜合監督、統一管理原則。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第二章事故等級劃分
第七條生產安全事故根據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分為以下等級:
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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