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系統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做好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可能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排污企業,應當制定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并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應急方案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接到事故報告后,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須啟動應急預案,采取強制性應急措施,減輕或者消除污染。
第二十九條
重點工業污染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組織、環保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的聯合執法制度,建立環境違法違紀案件移送機制。
第三十條
排污企業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應當納入全省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體系。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名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定期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屬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情況,應當定期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事環境保護執法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人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情況實施監察。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在建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任令停止建設,恢復原貌;已投入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
逾期不停止建設、恢復原貌或者未搬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強制拆除的費用由排污企業承擔。
上述區域劃定前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停止建設或者搬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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