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工程管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的發包與承包、合同與造價、質量與安全等管理及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工程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工程的統一管理。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工程的監督管理。
工商、安全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質監、價格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建筑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筑經營活動應當依法進行,遵循誠實信用和平等競爭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資質與資格
第五條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檢測等建筑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六條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檢測等建筑經營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
第七條外地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檢測等建筑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外地企業)進入本市從事建筑經營活動前,應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信用登記手續。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登記企業的信用情況進行檢查,實行動態管理。
發包單位使用外地企業從事建筑經營活動時,應當使用辦理信用登記手續的企業。
第八條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證書規定的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偽造、涂改、出借、轉讓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崗位證書。
第三章 發包與承包
第九條建筑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制度。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發包,禁止肢解發包或者將工程直接發包給建筑勞務分包企業。
實行代建的工程項目,代建單位在工程建設活動中依據代建協議履行職責。
第十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國有資金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以及經濟適用房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公開招標。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實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繳納投標保證金,但最高不超過八十萬元。
實行公開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的成員應當全部從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十二條招標人、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禁止虛假招投標、串通投標等行為。
第十三條在招投標過程中,投標人和利害關系人對招投標活動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滿前向招標人書面提出,招標人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實施勞務分包的,應當發包給具有相應建筑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在其資質許可的范圍內獨立完成承接的勞務作業,不得再行分包。
第十五條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用工制度,實行全員勞動合同管理和實名制管理,按照規定進行勞動用工網上登記,依法發放務工人員工資。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施工企業及時發放務工人員工資,并監督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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