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實行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受重點監控的施工企業應當設立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存入專項資金,用于支付務工人員工資。工資支付保證金的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工程承包單位追回的拖欠工程款應當優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務工人員工資。因發包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與承包單位結清工程款,致使承包單位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由發包單位先行墊付,墊付的工資額以拖欠的工程款總額為限。
因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致使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由發包單位督促清償;無力清償的,由發包單位負責清償。
第十八條發生勞資糾紛時,施工企業應當主動與務工人員協商解決,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參與調解;調解無效的,糾紛雙方可以依法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四章 合同與造價
第十九條在建筑經營活動中,發包、承包、中介方之間應當依法簽訂合同,并使用統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不得違背總承包合同約定,強行指定分包單位、分包內容。專業分包的內容應當在總承包合同中載明。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一個單體工程的造價咨詢業務,一次性委托給一家造價咨詢企業承擔,不得肢解簽訂合同。
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執行國家、省、市發布的計價規則和計價辦法,按照規定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本辦法規定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編制招標控制價、編制竣工結算、審核竣工結算的誤差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第二十三條招標控制價應當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招標人應當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資料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第二十四條工程竣工結算書應當由具有編制能力的發、承包單位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審核。
發包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十五日內將竣工結算書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竣工結算書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交付使用的必備文件。
同一工程竣工結算核對完成,發、承包單位確認后,禁止發包單位又要求承包單位與另一個或者多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重復核對竣工結算。
第五章 質量與安全
第二十五條建筑經營活動各方主體應當執行現行的國家、行業、地方工程建設標準,實行建筑施工標準化管理。
第二十六條施工過程中,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項目管理機構的組成人員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中標承諾到崗到位,不得隨意變更、缺位。
第二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筑材料、半成品、構配件、設備、工程實體等存在質量隱患的,應當責令責任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資格的機構進行檢測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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