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全面負責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一)負責將涉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性變更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二)負責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資格的檢測機構對深基坑、復合地基、樁基礎、鋼結構、結構工程、設備安裝、建筑節能、室內環境、建筑智能化等施工質量進行抽樣檢測;
(三)負責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工程施工過程中的階段性驗收;
(四)負責組織對存在結構安全或者重要使用功能缺陷的工程進行搶修;
(五)負責處理建筑工程質量投訴,按照規定履行保修責任。
第二十九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參加工程質量驗收,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投訴的處理。
第三十條建設、施工單位應當采購、使用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國家規定的相應行政許可和認證證書及相關檢驗報告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構配件和設備,按規定進行檢驗。
第三十一條開發對外出售的商品房屋,房地產開發單位應當在辦理質量監督登記前,按照規定辦理有關質量保證手續。
第三十二條發生涉及地基基礎或者主體結構的工程質量缺陷爭議的,爭議雙方應當共同委托有資質資格的工程質量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三條發包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有效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生產許可證超出有效期限的施工企業,不得從事施工活動。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辦理安全報監手續,定期組織監理、施工等相關單位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組織整改。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定期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自查,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三十六條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及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理。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生產許可證超出有效期限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停工整改,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租賃使用施工起重機械,應當與經行業組織確認的出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并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體系,對建筑經營活動各方主體實施信用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資質資格管理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建筑工程招投標管理體系,對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第四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管理制度,對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崗位證書進行定期檢查,規范從業人員持證上崗行為。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實施安全生產條件動態監管。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及時處理違反建筑工程管理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檢查制度,依法查處建筑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工商、安全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質監、人防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建筑經營活動各方主體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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