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 濟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本市市區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國土資源、房管、公安、工商、物價、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做好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編制城市房屋拆遷年度計劃和拆遷安置房屋年度建設計劃,經市政府同意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拆遷安置房屋年度建設計劃應當優先安排就地安置房屋建設。安置房屋應當按照普通商品房的標準設計和建設,套型設計滿足被拆遷人居住需要。
第七條 申請拆遷的單位應當持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拆遷凍結。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查;符合凍結條件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發布拆遷凍結通告。自凍結通告發布之日起,凍結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擴建、改建;
(二)房屋租賃;
(三)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企業工商登記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在拆遷凍結通告發布之前書面通知本條第二款所列事項涉及的有關部門在凍結期限內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發布拆遷凍結通告后,申請拆遷的單位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核查擬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產權、使用以及租賃等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拆遷凍結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需要延長凍結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延長凍結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申請拆遷的單位在凍結期限內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凍結期限自動延長至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凍結期限屆滿時申請拆遷的單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凍結自行解除。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凍結解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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