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制定的安全生產專項應急預案經同級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同級政府審定發布。其制定的部門應急預案,經本部門評審或論證后發布。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本單位評審或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發生調整的;
(二)相關部門、單位或人員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四)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五)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六)應急預案管理部門或單位要求修訂的;
(七)生產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八)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建立培訓檔案,跟蹤督促,確保落實。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制定演練計劃,組織本地區、本部門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預案演練,同時指導和督促轄區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有針對性的預防事故應急演練。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針對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三十三條? 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在演練結束后應進行演練總結評估,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并上報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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