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以及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六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安全監管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在省安全監管局備案的應急預案,其評審專家應在省安全生產專家庫中抽調。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的要求,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實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制度,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檔案和應急預案數據庫,指導、督促和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工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中央(外省)駐青企業、省管企業、由省安全監管局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報省安全監管局備案登記,同時,抄送所在地的安全監管部門。
前款規定未涉及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單位應急預案,按照分級負責和屬地為主的原則,在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登記備案外,還應當抄報青海煤監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各州(地、市)、縣(市、區、行委)安全監管部門可參照上述規定,按照隸屬關系,確定應急預案備案制度。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會議紀要;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以上材料應當統一使用A4紙制作,按順序裝訂成冊,編制頁碼。材料一式3份。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備案有效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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