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制定重大燃氣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燃氣企業根據本地區制定的重大燃氣事故應急預案,編制本單位重大燃氣事故應急預案,并報燃氣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六條 發生重大燃氣安全事故后,相關燃氣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重大燃氣事故應急預案,采取相應措施先行處置,并按照規定向公安消防、燃氣、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重大燃氣事故應急預案,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做好重大燃氣突發事件的指揮、處置和善后等各項工作。
第三十七條 燃氣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維修維護、事故搶修以及安全責任等制度,健全燃氣安全保障體系及時處置安全隱患。應當每年對用戶的燃氣計量表、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24小時接受用戶報修。對燃氣泄漏的報修,應當先行告知用戶須采取的應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現場搶修。
燃氣企業對燃氣用戶違反安全用氣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應急措施,并及時報告燃氣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 燃氣供氣站點、室內公共場所、地下建筑物內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
安裝燃氣泄漏保護裝置的燃氣站點和用戶,應當委托具有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資質的單位安裝,使用經法定機構檢測合格的燃氣泄漏保護裝置,并定期進行檢測。
提倡居民燃氣用戶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
第三十九條 以然氣為動力能源的運輸用戶和然氣供氣站點,必須執行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對駕駛員、加氣員進行相關安全知識培訓,使其掌握然氣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的應急措施。發現滲漏等情況,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否則,可以責令其停止使用或者拒絕供氣。
運輸燃氣的車輛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危險品運輸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管道及重要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壞、覆蓋、移動、涂改和拆除安全警示標志。
第四十一條 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二)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三)進行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四)動用明火作業;
(五)從事爆破作業;
(六)置放、碾壓易燃易爆物或者傾倒、排放腐蝕性物品;
(七)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確需實施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至(四)項所列作業事項的,應當經燃氣主管部門批準,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書面說明作業事項無法避開安全保護范圍的理由、施工期限;
(二)工程項目設計方案符合燃氣設施安全保護技術標準;
(三)施工或者作業方案符合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要求,并有妥善的恢復措施;
(四)有保障燃氣設施安全的應急措施;
(五)事先已征求燃氣企業和有關單位、個人的意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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