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 燃氣企業,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按本條
例第四條規定的權限,經燃氣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
實行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的企業,特許經營權經市燃氣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等方式決定。特許經營權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第十五條 燃氣企業應當在燃氣經營許可證確定的經營內容、區域、期限內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燃氣專項規劃要求,并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穩定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三)燃氣生產、輸配、儲存、充裝、供應等設施符合國家的相關標準和消防安全、建設質量的要求;
(四)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有運輸、接卸、儲存、灌裝等完整的生產設施。凡液化石油氣含有殘液成份的,應當設有殘液回收裝置,并進行無害化處置;
(五)有完善的經營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經過燃氣專業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
(七)有包括基建、生產運行、技術設備、物資、安全生產等完整的資料和檔案,并設專人管理;
(八)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搶險預案以及與供氣規模相適應的搶險組織、搶修人員、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
第十六條 燃氣企業除具備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消防、質量技術監督
等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除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外,燃氣主管部門對申請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決定的,頒發燃氣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8年。需延續的,被許可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燃氣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九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氣源有保障的情況下,拒絕向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供氣;
(二)強制用戶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
(三)擅自轉讓、質押經營權和特許經營權;
(四)擅自停氣、降壓、停業或者歇業;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供應用于銷售的燃氣;
(二)用貯罐、槽車直接向氣瓶充裝燃氣或者用氣瓶互相倒灌燃氣;
(三)使用報廢、非法制造、改裝的氣瓶或者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的氣瓶;
(四)在未經核準的場地存放已充裝燃氣的氣瓶;
(五)燃氣充裝量超過國家規定的誤差范圍;
(六)使用未標明充裝單位的燃氣氣瓶;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的燃氣氣瓶殘液量超過規定的,應當先抽出殘液后再充裝燃氣。
第二十二條 燃氣企業應當保障燃氣正常供應,不得擅自停止供氣、更換氣種。確需停止供氣、更換氣種的,應當報燃氣主管部門批準,并對燃氣用戶的燃氣供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90日向燃氣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歇業。
?
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
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名錄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條例
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赤峰市地下水保護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修…
內蒙古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
阿拉善盟煤田(煤礦)火區防滅火工程…
內蒙古自治區地質環境保護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