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因燃氣工程施工、設施檢修等情況,確需降壓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報燃氣主管部門同意,并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氣設施搶修等情況,確需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告知燃氣用戶,并向燃氣主管部門報告。
引起停止供氣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盡快恢復供氣。恢復供氣之前應當及時通知用戶,但不得在22時至次日6時之間向居民用戶恢復供氣。
第二十四條 燃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保證供應的燃氣氣質、灶前壓力、嗅味和氣瓶的充裝重量達到規定標準。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與生產用戶之間有特別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五條 燃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燃氣服務標準向用戶提供服務,建立健全用戶服務制度,規范服務行為,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服務營業場所公示業務流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服務受理、報修投訴電話等內容;
(二)對用戶申請用氣、增加用氣量、變更燃氣用途、暫停用氣、終止用氣等事項,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并按公開承諾的時限完成;
(三)對用戶進行安全用氣、節約用氣等基本知識的宣傳;
(四)建立健全用戶服務檔案,以瓶裝方式銷售燃氣的還應當檢查用戶存放和使用燃氣場所的安全條件,并向用戶提供供氣使用憑證;
(五)按照規定標準收取費用,并向燃氣用戶出具票據。
燃氣價格的確定和調整,由市燃氣主管部門提出,按照管理權限報價格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 銷售的燃氣器具應當附有產品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并接受法定檢驗機構對其氣源適配性進行抽檢。
燃氣器具應當在銷售前持產品質量檢測報告和售后服務承諾等相關文件向市燃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取得市燃氣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安裝、維修燃氣器具,所使用的材料和配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二)不得擅自移動燃氣計量表和公用燃氣設施;
(三)向用戶提供安裝、維修資格憑證;
(四)設定不低于1年的安裝保修期。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履行普遍服務義務。對提出使用管道燃氣并符合使用條件的用戶,管道燃氣企業應當與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符合條件的不得拒絕供氣。
第二十九條 燃氣計量表和燃氣計量表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維護和管理,燃氣用戶應當給予配合;燃氣計量表出口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三十條 管道燃氣用戶需要改動、拆除固定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經燃氣企業同意后,由具有燃氣施工資質的企業組織施工,所需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三十一條 管道燃氣用戶的用氣量,以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燃氣計量表的記錄為準。用戶對燃氣計量表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委托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測試。經測試的燃氣計量表其誤差在法定范圍內的,測試費用由用戶支付;其誤差
超過法定范圍的,測試費用由管道燃氣企業支付,并由管道燃氣企業免費更換合格的燃氣計量表,退還多收取的燃氣費。
用戶對測試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
第三十二條 燃氣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盜用燃氣;
(二)在設有燃氣設施的房間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違反規程使用存放燃氣;
(四)擅自處理液化石油氣殘液;
(五)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六)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表和表前燃氣設施或者從事其他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七)擅自將生活用氣改為生產經營用氣;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管道燃氣用戶應當按月交納燃氣費。逾期不交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收取應交納燃氣費千分之三的滯納金。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向用戶發出支付燃氣使用費的催繳通知,居民用戶逾期一個月不交費的,非居民用戶逾期5個工作日不交費的,可以暫停供氣。
用戶交納所欠燃氣費后,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24小時內恢復供氣。對非居民用戶,恢復供氣所需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三十四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經營的收費和服務向燃氣經營單位查詢,認為不符合收費或者服務標準的,可以向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
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
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名錄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條例
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赤峰市地下水保護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修…
內蒙古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
阿拉善盟煤田(煤礦)火區防滅火工程…
內蒙古自治區地質環境保護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