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陽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業經2009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英杰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沈陽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治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是指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的一般和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
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是指《高毒物品目錄》所列化學因素;石棉纖維粉塵、含游離二氧化硅10%以上粉塵;放射性因素(包括核設施、輻照加工設備、加速器、放射治療裝置、工業探傷機、甲級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作業場所和放射性物質貯存庫等裝置或場所);國家規定的其他應列入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范圍的。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衛生工作的領導,把職業衛生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將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本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業病防治監管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業衛生保障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的工作環境: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設置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合理,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衛生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職業衛生責任制;
(二)建立、健全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
(四)建立、健全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估制度;
(五)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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