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安全監督檢查檔案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現場檢查記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檢查表(內容);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責令改正指令書;
(四)在監督檢查中,使用的其他安全生產執法文書。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有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未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申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組織審查驗收的,依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
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
吉林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吉林省森林防火條例
吉林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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