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在設立安全評價完成后,應當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規定,向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
設立安全審查未通過的建設項目,不得進行安全設施設計。
第二節安全設施的設計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組織設計人員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編制應按項目類別分別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布實施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編寫提綱》、《陸上石油天然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寫指導書》、《陸上石油天然氣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編寫提綱》、《油氣管道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編寫提綱》、《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導則(試行)》等相關要求進行。
第十四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應向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節安全設施的驗收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設計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當停止施工并報告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復施工。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規范施工,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實行監理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安全要求,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前,將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報送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后,方可進行試生產(使用)。試生產(使用)不得超過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確定的期限和國家及省有關部門規定的試生產(使用)期限。
第二十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評價。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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