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在發生化學事故時能迅速、有效地組織應急救援,減少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損失,依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是指化學危險品泄漏造成較大社會危害時所組織的救援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內化學事故的應急救援。
第四條化學事故應急救援行動實行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單位自救與社會援救相結合的辦法。
第五條所有的組織和個人都有進行化學事故報警、參加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的義務和檢舉、控告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權利。
第六條市、區成立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按分工負責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指揮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化學事故預防與應急救援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指揮化學事故應急救援行動;
(三)制定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四)進行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知識宣傳;
(五)確定化學事故重點防護單位和重點防護區域,組織化學事故重點防護區域內有關單位的聯防救援行動;
(六)監督、檢查、指導有關單位化學事故預防工作;
(七)組建和訓練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隊;
(八)進行化學事故的調查,協助有關單位查處肇事者和責任人;
(九)決定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的其它事宜。
市、區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區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化學事故重點防護單位應組建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隊,負責本單位化學事故的自救和在市、區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參加救援行動。
第八條各有關部門在化學事故應急救援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營救受害人員、滅火和洗消。公安交通部門負責保障救援時交通順暢。公安治安部門負責安全警戒,維護現場及周圍地區的治安秩序;
(二)環保部門負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毒物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衛生部門負責對受害人員的醫療搶救;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運輸隊,運送人員和救援物資;
(五)郵電部門負責救援的通訊暢通;
(六)氣象部門負責提供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時的有關氣象情況;
(七)醫藥、物資部門應儲備一定數量的搶救藥品、器材和救援物資,保證應急救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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