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及其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栽O置收費、罰款項目,改變收費、罰款范圍和標準;
(二)收費、罰款不出具有效票據;
?。ㄈ娭铺峁┯袃敺?;
?。ㄋ模┑箅y、勒索管理相對人;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或者建設用地審批的,該行政許可或者審批無效,對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和審批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公路路政管理,是指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依法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行政管理行為。
?。ǘ┕仿樊a,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ㄈ┕酚玫兀侵腹穬蓚冗厹希ń厮疁?、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于1米范圍內的土地。
?。ㄋ模┕犯綄僭O施,是指為保護、養護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渡運、監控、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
?。ㄎ澹┏捱\輸,是指在公路、公路橋梁上、公路隧道內行駛或者通過公路渡口的車輛,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對其軸載質量、高度、寬度或者長度的限制。
?。┦召M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經批準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含橋梁、隧道)。
?。ㄆ撸┕穬蓚冉ㄖ刂茀^,是指以公路兩側邊溝外緣為界,向外延伸一定距離的區域。
第五十三條公路路產賠(補)償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公路工程造價定額標準制定。收取賠(補)償費,必須使用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
收取的賠(補)償費,應當專項用于公路路產的恢復和公路養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或者截留。
第五十四條 村道和林區公路的路政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3年11月6日發布、1998年2月10日修正的《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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