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管理
第三十八條 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范圍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國道不少于20米;
?。ǘ┦〉啦簧儆?5米;
(三)縣道不少于10米;
?。ㄋ模┼l道不少于5米。
第三十九條國道、省道兩側建筑控制區,由沿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劃定;縣道、鄉道兩側建筑控制區,由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依法劃定的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外緣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標樁、界樁。
第四十條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需要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申請辦理前款規定的審批事項,申請人應當提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材料。
本條規定的批準權限,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填土或者在公路兩側房屋門前鋪筑地面的,其標高應當低于公路路肩外緣標高30厘米,并且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排水設施。
第四十二條 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的違法建筑,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拆除。
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依法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不影響交通安全及公路建設的,可以保留,但不得在原地擴建或者重建;因影響交通安全或者公路建設等原因需要實施拆遷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四十三條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在實施有關行政許可或者建設用地審批時,涉及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辦理,并在批準文件中注明建筑物與公路的控制距離。
第四十四條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以及集貿市場等,應當與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建設,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證公路的運行安全與暢通。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在公路兩側建設的村鎮、開發區以及集貿市場等,不得再沿公路平行擴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恢復路面;對公路造成污染或者損壞的,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未經批準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承運人停止違法行為,接受調查、處理,并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核實后放行,并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按照擅自超限運輸處罰。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須繳納公路路產賠(補)償費;對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污染的,應當負責清除或者承擔清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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