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規范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 下列非煤礦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頒發管理機關)負責頒發和管理:
?。ㄒ唬﹪鴦赵喊踩a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在贛中央非煤礦礦山企業;
(二)省屬非煤礦礦山企業;
?。ㄈ┑叵麻_采的非煤礦礦山企業;
?。ㄋ模┛缭O區市的非煤礦礦山企業;
?。ㄎ澹氖路敲旱V礦山采掘施工的企業;
(六)非煤礦礦山地質勘探企業;
?。ㄆ撸┠戤a100萬噸以上水泥企業所屬的非煤礦礦山;
(八)設有尾礦庫的其他非礦山企業。
第四條 下列非煤礦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由頒發管理機關委托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和管理:
?。ㄒ唬┐u瓦粘土礦(場);
?。ǘ┎缮皥?。第五條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由頒發管理機關委托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和管理。
第六條 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將受委托的設區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受委托頒證機關),及其受委托實施安全生產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頒發管理機關對受委托頒證機關實施安全生產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頒證機關在委托范圍內,以頒發管理機關的名義實施安全生產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安全生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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