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請和頒發
第七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和國家標準,并按下列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請:
(一)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向頒發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二)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向企業所在地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向企業所在地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 只有一個獨立生產系統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三)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文本;
(四)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五)安全技術措施專項經費提取和使用的證明材料或者提取計劃;
(六)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
(七)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相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受委托頒證機關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八)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九)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十)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十一)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其中磚瓦粘土礦(場)、采砂場,可以提交安全評估報告。
(十二)重大危險源的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者與鄰近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簽訂的救護協議,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證明材料;
(十四)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采礦企業屬新建的,還應當提交符合國家規定的開采設計和附圖,以及生產系統按國家有關規定經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屬在生產的,還應當提交礦山測量和地質編錄文件,以及開采方案設計和各種實測圖。
第九條 有兩個以上獨立生產系統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就企業和所屬獨立生產系統分別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分別提交相應的文件、資料。
第十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對其向頒發管理機關或者受委托頒證機關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和受委托頒證機關對非煤礦礦山企業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制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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