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
發 文 號: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4號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發布日期:2009-04-09
實施日期:2009-06-01
第六章 電力設施突發事件處置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電力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和電力設施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保障處置電力設施突發事件的物資供應。
第三十八條 電力企業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電力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本單位電力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物資的儲備和完好,保障應對突發事件的經費。
第三十九條 電力設施突發事件發生后,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同時啟動本級政府電力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采取下列措施開展救援工作:
(一)救治受傷人員,撤離、疏散、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
(二)劃定危險區,消除危險源;
(三)封閉或者征用有關場所;
(四)組織搶修損壞的電力設施;
(五)調用人員、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六)排除妨礙、限制通行或者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四十條 電力設施突發事件發生后,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電力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消除危險源,控制事故擴大;
(二)對遭受破壞的電力設施進行搶修,排除障礙;
(三)其他應急措施。
電力設施突發事件發生后,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應當采取相應安全技術措施,必要時可以采取砍伐樹木、臨時占用土地等措施排除障礙,并應當在排除障礙后三日內及時告知有關部門,按規定補辦手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電力設施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交通工具、房屋、設施、設備的,使用后應當及時返還并支付補償費用,造成損毀、滅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變更電力發展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非法占用電力設施用地、架空輸電線路走廊或者電力電纜通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清除障礙。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喬木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所有者自行移植或者砍伐,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進入發電廠、變電站、電力微波站、電力調度中心等涉及電力運行安全的工作場所,封堵、破壞發電廠、變電站、電力調度中心等場所進出道路,截斷水源、電源,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致使生產和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盜竊、損毀電力設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電力設施廢舊專用器材的;
(四)阻撓施工單位拆除廢舊電力設施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釣魚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釣魚者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從事釣魚經營活動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魚塘所有人或者其管理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于受理的舉報案件,未予及時處理的;
(二)在執法過程中徇私舞弊,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利用職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泄露電力用戶的商業秘密或者舉報人情況的;
(五)將收繳、罰沒的財物據為己有的;
(六)不依法履行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九條 損害電力設施的,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有權要求恢復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范圍包括修復電力設施的費用以及少供(發)電電量損失。修復電力設施的費用包括設備材料購置費以及更換、修復的人工和運輸費用等。電量損失金額計算方法為:停電前抄見電力負荷×停電時間×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電價。
違反本條例規定,引發電力事故造成其他單位損失或者公民人身財產損失的,事故責任人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含義:
(一)電力調度設施,包括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訊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以及其他有關輔助設施。
(二)電力市場交易設施,包括計量、報價、交易、結算、監視、復核、預警、信息發布等設施以及其他有關輔助設施。
(三)電力線路,是指電壓等級在35千伏及以上的架空輸電線路、電力電纜線路和電壓等級在10千伏及以下的架空配電線路、電力電纜線路的總稱。
(四)輸電線路走廊,是指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和安全距離情況下,35千伏及以上高壓架空輸電線路兩邊導線向外側延伸一定距離所形成的兩條平行線之間的專用通道。
(五)電力電纜通道,是指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