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電力設施保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應當對所管理的電力設施定期進行巡視和維護,及時排除故障,處理事故。
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應當采取相應的技術防范措施,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二十四條 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應當協助電力行政主管部門,采取下列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一)建立電力線路沿線群眾護線組織,或者委托電力線路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群眾護線組織,并加強對群眾護線組織的業務指導;
(二)在人口密集地區和人員活動頻繁地段的架空電力線路桿塔、變壓器上設立安全警示標志;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穿越國道、省道、縣道及航道的重要區段,設立安全警示標志,并標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寬度和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
(四)在地下電力電纜、水底電力電纜敷設后,設立永久性標志。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行為:
(一)闖入發電廠、變電站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移動、損壞標志物;
(二)危及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三)影響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發電的水庫內,進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區域內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五)在發電廠、變電站圍墻外緣500米內燒窯、燒荒或者焚燒垃圾等;
(六)在發電廠、變電站圍墻外緣300米區域內放風箏、鍍膜氣球等飄動物體;
(七)其他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向導線拋擲物體;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鍍膜氣球等飄動物體;
(三)擅自攀登架空電力線路桿塔、變壓器;
(四)利用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作起重制動或者牽引地錨;
(五)移動、損壞電力線路設施的永久性標志或者安全警示標志牌;
(六)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下列范圍內堆物、打樁、鉆探、挖掘或者傾倒生活垃圾和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一)10-35千伏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5米;
(二)66-220千伏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10米;
(三)500千伏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12米;
(四)發電廠、變電站圍墻外緣10米。
在前款規定范圍外堆物、打樁、鉆探、挖掘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巡視和檢修人員通行,或者為其預留出通往桿塔、拉線基礎維護通道;
(二)不得影響桿塔、拉線基礎穩定,對可能引起桿塔、拉線基礎周圍泥土、砂石、巖體垮塌的,應當負責修筑護坡堤進行加固;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電力電纜通道附近和電力電纜通道保護區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電力電纜通道兩側各50米以內,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二)電力電纜通道兩側各2米內機械挖掘;
(三)在水底電力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炸魚、挖掘。
第二十九條 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及其周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可能造成電力設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設立并維護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條 禁止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釣魚。
架空電力線路下的魚塘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從事釣魚經營活動。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經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鉆探、挖掘等作業;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施工;
(三)高度與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之間不符合垂直安全距離規定的車輛及其運載物體或者其他物體,穿越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作業。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并征求有關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的意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與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達成協議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電力設施附屬的輸水、輸油、輸煤、供熱、排灰、送氣等管道保護區內取土、挖掘、堆放雜物;
(二)利用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架設通訊、廣播、電視線路以及放置其他設施。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進行城鄉改造需要搬遷已建或者在建電力設施的,應當與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協商確定搬遷費用。
城鄉改造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改建或者擴建,可能妨礙或者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采取安全措施或者遷移電力設施所需費用和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四條 后于電力設施建設的其他建設工程,與相鄰電力設施的距離必須符合相關規范的要求,不得危及電力設施的安全。
新建、改建、擴建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應當為發電廠、變電站、電力微波站、電力調度中心等電力設施保護場所預留道口。
第三十五條 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不得種植喬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新種植的樹木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電力設施所有者可以自行清除并不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 無法區分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在先還是樹木種植在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本著權衡利弊、有利于化解矛盾的原則協調相關方面妥善處理。
對不符合安全距離規定的樹木,樹木所有者應當及時修剪或者砍伐,依法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由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發現樹木不符合安全距離的,應當通知樹木所有者及時修剪或者砍伐。
樹木因不可抗力危及線路運行安全,樹木所有者未及時修剪或者砍伐的,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可以自行修剪或者砍伐;樹木因自然生長危及線路運行安全,樹木所有人未及時修剪或者砍伐的,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可以自行修剪;修剪或者砍伐后應當及時通知樹木所有者,并告知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