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地市實行全地市統籌。
農墾、森工系統的工傷保險按照地市級統籌層次自行管理。
鐵路、煤炭、石油系統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基金可自行管理,待條件成熟后,納入統籌地區統一管理。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黑龍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首次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時,以用人單位《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以及實際經營范圍所對應行業差別費率表確定。
第五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費的收繳、支付、工傷發生率等情況按行業內費率的相應檔次,確定和調整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六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繳總額的10%至30%提取儲備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突發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由同級財政墊付并列入下年工傷保險基金預算中。
第七條 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條件限制暫時不能按《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延長1個月。
第八條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停工留薪期的具體規定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另行制定。
第九條 申請工傷待遇應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工傷待遇申請審批表;申請享受供養親屬撫恤待遇的,根據申請的待遇項目提交以下相關補充材料:
(一)被供養人戶口簿、身份證、公安戶籍管理的生存證明;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無生活來源證明;
(三)在校學生的學校證明;
(四)民政部門出據的孤寡老人或孤兒證明;
(五)養子女的公證書;
(六)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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