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提高突發事件處置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為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各類緊急應對活動預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編制、審批、發布、備案、修訂及宣教、培訓和演練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歸口管理、分級實施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管理的監督和協調工作。
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應急預案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擔各區、縣(市),市有關單位應急預案管理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管理的監督和協調工作,所屬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對鄉鎮(街道)、區各有關單位應急預案管理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企事業單位、重大活動等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單位負責。
第二章 應急預案編制
第六條 市應急預案體系由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分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等組成。
總體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專項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
部門應急預案由市有關單位制定。
分預案由區、縣(市)政府制定。
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由主辦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鄉鎮(街道)等基層政權組織,可結合實際,制定應急預案。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在當地鄉鎮(街道)的指導下制定相關應急預案。
第七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保持與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
(三)適應突發事件風險狀況和具備的應急能力;
(四)措施具體,分工明確;
(五)內容完整,簡潔規范;
(六)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條 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包括明確各組織機構的職責,應急響應各環節的主管部門、參與部門及其職責。
(三)預測與預警機制,包括信息監測與報告、預警支持系統、預警級別及發布等。
(四)應急響應,包括分級響應程序(原則上按四級啟動相應預案),信息共享和處理,指揮與協調,緊急處置,應急人員、群眾的安全保護,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事故調查分析、后果評估,新聞發布等。
(五)后期處置,包括善后處置、社會救助、調查報告、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財力、物資、醫療衛生、交通運輸、治安、消防、通信和科技等保障。
(七)監督管理,包括宣教培訓、應急預案演練。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和預案解釋、責任與獎懲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圖、相關單位通信錄、應急資源情況、標準化格式文本等。
第九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根據突發事件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開展應急預案起草工作,并邀請有關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條 應急預案起草過程中,制定單位應當征求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單位意見和建議。
涉及限制公眾自由或與公眾權利密切相關的,應以適當方式廣泛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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