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昌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市長:張令平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金昌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規范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為建設工程提供科學合理的抗震設防標準,提高各類工程抗御地震災害的能力,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甘肅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災后重建活動斷層探測成果應用有關工作的通知》(甘政辦發〔2008〕125號)和《甘肅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設計、施工以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根據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場地周圍的地震活動與地震地質環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設防的風險水準,給出與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相應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動參數,以及場地的地震地質災害預測結果。
本辦法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破壞的準則和在一定風險水準下抗震設計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動參數。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工作。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地震行政主管部門配合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轄區內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工作。
市、縣(區)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管理、房地產管理等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協助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并把抗震設防要求作為建設工程審批的必備審查內容。對報建過程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意見的項目,發展和改革部門不得批準立項,規劃部門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不得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六條 凡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均須依法進行抗震設防。
凡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等必須符合抗震設防要求。
第七條 下列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位于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分界線兩側各8公里區域內所有建設工程;
(二)占地面積較大、橫跨不同地質構造單元區域內的城鎮、工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大型建設工程項目;
(三)位于地震活動斷層和活動性斷裂帶區域的重要建設工程;
(四)位于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重點監視防御城市的重要建設工程。
第八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和受地震破壞后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二)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
(三)國家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中規定的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
(四)重要軍事工程,易燃、易爆、易腐蝕和有毒物質等易產生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以及研究、中試、生產和存放劇毒生物制品以及天然人工細菌與病毒(如鼠疫、霍亂、傷寒等)的建設工程;
(五)水庫、大壩和位于城鎮區內或上游的攔水壩,水力、火力、風力發電工程,送變電樞紐工程及電力調度中心;
(六)高等級公路、高速公路、鐵路及其干線中的橋梁、中長隧道,候車樓、通信、信號、給水、電力等主要用房;
(七)機場及其新建和擴建的重要建筑物;
(八)廣播、電視發射工程(包括差轉臺、播控中心、發射塔等);
(九)長途郵電通信樞紐工程(包括主機樓、中繼站、微波通訊站、無線電臺、衛星地面通訊站等);
(十)供水、供氣、供電、供熱的主要干線,儲油、儲水、儲氣工程、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糧食加工廠及糧食倉庫、大型冷庫;
(十一)醫院、疾控中心、血站的重要建筑(包括病房、手術室、藥庫、血庫及重要醫療設備室等);
(十二)各類大中型工礦企業的辦公用房及主要生產用房,全廠性動力設施、通訊調度、電算試驗中心、監測中心、貴重儀器(儀表)車間以及容易產生次生災害的用房;
(十三)市、縣政府及所屬各類救災應急(含公安、消防等)和指揮機構辦公用房;
(十四)高層建筑,學校教學(宿舍)樓、實驗樓(室)、青少年活動中心、體育館(中心)、影(劇)院、貿易場所、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商場、賓館、圖書館、展覽館、檔案館、娛樂中心和集中連片開發的住宅小區等人員密集的建筑;
(十五)國家或者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工程;
(十六)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或者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共同確定的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需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
第九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在建設項目建議書批復后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列為可行性論證的內容。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包括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和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建設單位對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應當在選址之后初步設計之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對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抗震設防要求審批相關手續。
地震安全性評價費納入工程建設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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